被告人曾某禮指認其販毒交易現場 東南網莆田6月28日訊(通訊員 傅玮珊 林鍾蕙 本網記者 江瑞鑫)莆田一女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滿釋放後卻再次走上販毒的道路。近日,荔城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曾某禮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款人民幣1100元以及作案工具蘋果手機一部。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曾某禮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2月12日,曾某禮刑滿釋放,但她並未改邪歸正,而是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9年6月19日,曾某禮在莆田市涵江區某鄉鎮附近以人民幣700元向吸毒人員曾某華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約0.7克; 7月7日,曾某禮在莆田市涵江區某鄉鎮一小區附近以人民幣400元向吸毒人員姚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0.4克; 7月11日,吸毒人員姚某通過微信聯系,欲向曾某禮購買1克甲基苯丙胺,曾某禮表示同意並讓姚某支付毒資,在收到姚某支付的800元毒資後,曾某禮以現購買1克甲基苯丙胺需支付1000元為由將上述毒資退回,姚某認為價格過高致雙方未交易成功; 7月26日,曾某禮被公安機關抓獲。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禮違反毒品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1克,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曾某禮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曾某禮在實施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為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曾某禮庭審上能自願認罪,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毒品之害猛于虎,對待毒販不可寬。據悉,2019年以來,荔城法院共受理33件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數52人,已審結21件29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