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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 莆田一女子刑满释放后再次贩毒被判刑
2020-06-28 17:36:49 傅玮珊 林钟蕙 江瑞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许丽蓉  

被告人曾某礼指认其贩毒交易现场

东南网莆田6月28日讯(通讯员 傅玮珊 林钟蕙 本网记者 江瑞鑫)莆田一女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却再次走上贩毒的道路。近日,荔城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礼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00元以及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曾某礼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2月12日,曾某礼刑满释放,但她并未改邪归正,而是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9年6月19日,曾某礼在莆田市涵江区某乡镇附近以人民币700元向吸毒人员曾某华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7克;

7月7日,曾某礼在莆田市涵江区某乡镇一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向吸毒人员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

7月11日,吸毒人员姚某通过微信联系,欲向曾某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曾某礼表示同意并让姚某支付毒资,在收到姚某支付的800元毒资后,曾某礼以现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需支付1000元为由将上述毒资退回,姚某认为价格过高致双方未交易成功;

7月26日,曾某礼被公安机关抓获。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礼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礼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礼在实施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礼庭审上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之害猛于虎,对待毒贩不可宽。据悉,2019年以来,荔城法院共受理33件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数52人,已审结21件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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