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闻网讯(记者廖瑜婷)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和提高补助水平。 《通知》规定,按照2017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档(150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560元/年(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0元/年(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220元/年。 同时,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也有适当提高,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50元/月以上,其他县的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30元/月以上。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