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門印發了《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學生的規定》,規范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對港澳台學生的招生、教學、生活管理和服務。
在招生方面,《規定》明確高校可以在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之外,根據自身辦學條件,自主確定招收港澳台學生的數量或比例;對未達到本科錄取條件的,高校可按要求招收為預科生,學習滿一年並考核合格后轉為本科生;高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進修生、交換生和旁聽生。
在具體培養方式上,《規定》要求各高校將港澳台學生教學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統一的畢業標準;根據港澳台學生學力情況和心理、文化特點開設特色課程;政治課和軍訓課學分可以其他國情類課程學分替代;同時,國家為港澳台學生設立專項獎學金。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999年發布的《關于高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台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董魯皖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