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7日(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數據資源、基礎設施、發展應用、數據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大數據的發展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數據采集方面,《條例》規定采集數據應當向被采集者公開采集規則,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采集者同意。凡能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政務部門不得重複采集。同時,為解決部門間數據壁壘、共享不充分等問題,《條例》明確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3種類型。凡列入暫不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政策作為依據。 在公共數據開放方面,《條例》明確應當優先開放與民生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和需求度高的數據。公開數據分為普通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類型。 在數據開發利用方面,《條例》規定,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處理無法識別被采集者且不能複原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按照有關規定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獲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保護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條例》規定,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應當對所采集的個人信息進行去標識化或者匿名化處理,記錄數據處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采集的個人信息。 此外,《條例》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培育數據交易市場,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平台進行交易,加強對數據交易平台的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