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记者从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第十七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4月份进行疫情发生后的首次申报时给予优惠政策,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据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郑元芳介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形免征增值税:一是纳税人在疫情期 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二是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收入;三是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 同时,为保障福建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编写了《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操作指引》。在电子税务局的增值税网上申报模块增加了“开具发票信息显示”功能。系统会自动提取小规模纳税人在属期内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的信息,分发票类型和税率显示开具发票的份数、金额和税额,方便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将疫情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由事中改为事后。对于申报比对不相符的,也不影响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可以方便纳税人实现“非接触办税”,完成纳税申报。 此外,福建税务部门还进一步优化了税收执法方式,对因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免于行政处罚,因疫情因素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另外,还积极落实了信用修复机制,尽力帮助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更好的信用资产,全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