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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条措施支持企业战“疫”
2020-02-18 17:52:53 陈云青 郭雅莹 来源:泉州网  责任编辑:林世彬  

泉州网2月17日讯 (记者 陈云青 郭雅莹)今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文件》)。《文件》内容包含了20条措施,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指导。

技术帮扶指导促成企业早日生产

一实施专项指导服务。成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审批服务指导小组,摸底拟建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源及生产条件,提供个性化指导;对拟申请的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项目配合省药监局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资源方面问题,促成企业早日生产。

二是调整药械经营许可审查程序。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变更,涉及现场检查的暂不组织现场检查,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先行发放许可证,并于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组织现场检查。

三是加强疫情防控应急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对涉械单位进行不间断巡查监管,及时跟踪防控用医疗器械物资市场储备采购供应情况,为复工复产做好医疗器械质量保障。

四是强化技术帮扶指导。及时传达告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和激励政策,指导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开展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五是引导食品行业自律。鼓励引导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引导企业诚信自律,进一步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

六是到期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视同有效。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管时,暂时视同有效。

市属检验机构检验费按70%收取

七是提供全面质量技术支持。对具备相应条件有意向转产非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主动靠前服务,开展定向帮扶,促进尽快投产。对非医用防护口罩的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指导。

八是做好检验认证服务。市属检验机构对复工企业送检产品实行“立即检、马上检”,产品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特别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九是做好计量检定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的本市仪器设备提供免费计量检定服务。

十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对疫情防控期间尚未开工使用或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种设备,可申请延期检验。在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使用单位协商一致,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到期前申请复审换证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

十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泉州受理点作用,开通疫情防控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

十二是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为各类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服务。

十三是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复审换证的充装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

十四是实行告知承诺。对需要现场核查的新办及变更许可申请,属于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的低风险食品的,试行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先证后查”。

对小微企业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十五是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减轻复工复产成本。

十六是推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督促写字楼、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十七是科学执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复工企业反映的原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哄抬价格、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涉企乱收费等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十八是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或者其它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适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进行制止或纠正。

十九是审慎异常名录管理。因疫情影响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但通过注册登记预留的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可联系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采取容缺预审、邮寄材料、简化流程等方式,尽快移出。

二十是推广不见面调解,提高消费纠纷处置率。在加强电话沟通的同时探索“互联网+”消费维权调解新模式,有力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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