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庄严 通讯员 李加进) 家,本是充满爱的地方,是人生的驿站,心灵的港湾。但家庭暴力带给受害者却是难以言说的创伤。近日,宁德市妇联联合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告诫的规范文件。若家暴加害人再次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弱势群体的求助 日前,蕉城区漳湾镇游澳村的刘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苏某发生口角,再次遭到苏某的殴打,致身体多处瘀伤。这一次,心灰意冷的刘女士不再沉默,选择了报警。 那某是外地人,2017年经人介绍与蕉城区兰田村黄某结婚,育有一子。语言、环境、生活习惯等差异导致夫妻婚后矛盾频出,一年多来,那某经受着黄某的欺辱、打骂。因不堪忍受,那某要求离婚,向妇联求助。 走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大一部分女性遭受家暴或者长期遭受家暴,对于要不要进行维权的第一考虑都是“为了孩子,需要忍下去”。许多女性认为,家暴就是夫妻吵架,没有将此放在心上。 不敢反抗、不愿反抗、不去反抗,是面对家暴选择沉默的主要原因。有些女性在家庭中不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需要依靠丈夫,以至于在遭遇家暴时不敢反抗。也有一些女性认为维持子女生活稳定、家庭和睦是一种义务,不想打破现状,不愿反抗。记者注意到,有些女性还担心自己离婚后,单亲家庭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好的影响。 据宁德市妇联系统信访窗口来访数据统计,2015年以来宁德市妇联系统年均信访量约为270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类年均来访数225件,约占信访总量的83%,其中,家暴类占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的75%以上,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处理家暴难在哪里 遭受家暴的大多为女性,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才报警。由于家暴往往发生在相对私密的空间,取证困难,证据成为受害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家庭暴力涉讼最大的难题就在于证据。受害者举证难、法院认定难,成为受暴者权益难以周全维护的主要障碍。一方面受害人遭到侵害后,起诉到法院,往往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另一方面法院面对当事人的起诉,由于薄弱的证据无法对弱者进行有效的保护,无可奈何。”宁德市妇联宣传权益部负责人说。 家暴涉及隐私。有些民警甚至遇到过出警处理家暴,结果两口子不吵了,反倒和民警争执起来的闹剧。 “家暴处置不仅仅是法律条例那么简单。一旦调查取证完毕,要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又遭遇受害方求情,施暴方也忏悔,一家人说好就好,警察反倒里外不是人。”一位派出所负责人告诉记者,“不管吧不行,管吧,轻不得重不得,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往往只能让步。” 多方合作出台法规 记者从市妇联获悉,妇女、老人、小孩、残障人等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除了对受害者进行殴打等肢体伤害,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调查显示,家暴发生后,大部分受害者会先采取报警的方式,向公安部门求助,但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家暴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只能采取普法说理、疏导情绪、耐心规劝等方式解决。针对这些情况,宁德市妇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宁德市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告诫规定》。 根据《告诫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接警单位应立即指令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告诫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拓宽了受害者的救助渠道。”市民胡先尚说。 “《告诫规定》出台实施以来,报警量的确有所增多。”宁德公安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受害人打110处理家暴,主要是希望民警的笔录、验伤报告等能够成为日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有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