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所有权人可自行申报 泉州网8月2日讯 (记者 李波玲)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近日,该局同市文旅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公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全市范围内将进一步推进历史建筑认定公布工作,于9月30日前公布新一批历史建筑名录,并建立抢救性保护建议名录和长效机制。 高价值濒危建筑 将建名录长效保护 《通知》从做好现场复核、加快认定公布、规范上报建档、实施抢救保护等多方面一一说明。要求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再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13491栋历史建筑进行现场复核、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增补,形成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对历史建筑价值高,但保存状况不佳、房屋整体出现险情的,要建立抢救性保护建议名录。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历史建筑普查和核实,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于规定期限内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新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由市住建局、市文旅局组织复核,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新一批历史建筑名录名单将于9月30日前公布。 建筑所有权人可自行向主管部门申报 建筑的所有权人可向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各地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将历史建筑相关信息上报至住建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据信息平台”;制定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历史建筑基本信息档案,作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10月底前完成计划制定,12月底前完成不少于20%历史建筑的建档工作。 各地对列入抢救性保护建议名单的历史建筑,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历史建筑的修复,做到应保尽保。市住建局将会同市文旅局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考核制度,对工作开展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广典型经验。 相关链接 这四类建筑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据泉州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