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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厦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9-07-09 10:16:30 黄璜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潘超  

环境有价 损害生态要赔钱

厦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健全机制守护美好家园

厦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图为白鹭洲生态美景。(记者 王火炎 航拍器摄)

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璜 通讯员 白芳琳)7月1日,厦门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方案》要求,2019年起,在全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市生态环境局携手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以同安区为主要探索试点区域,逐步确立、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如今,《方案》的出台,意味着这一创新制度的确立,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还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有效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落实,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保障生态安全 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是《方案》规定的基本原则,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髓。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的价值,通过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促使赔偿义务人为损害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必须用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即便赔偿义务人因为其损害行为被依法追究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然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了应当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五大类情形,分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一旦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况,就是赔偿义务人,就会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包括损害评估和修复评估)等合理费用。以2017年10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损害赔偿诉讼为例,叶某在禁养区实施规模化生猪养殖破坏生态环境,最终,他不仅要支付91.75万元赔偿款,还要承担损失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此可见,损害生态环境的事情不能做,否则代价可能会让人承受不起。

规范索赔流程 形成高效索赔机制

一旦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该由谁来启动索赔?流程该怎么走?《方案》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各区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相关区政府,则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将相关损害案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启动索赔工作。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明确调查启动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形成规范高效索赔启动机制。

《方案》还规定,索赔可以通过赔偿磋商或者赔偿诉讼的方式进行。这其中,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不论是磋商还是诉讼,最终的结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让赔偿义务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其所支付的代价足够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偿。

加强执行监督 强化赔偿资金管理

要真正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除了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关键的还是在于制度的落实。

对此,《方案》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确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受市政府委托的区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应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义务,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对以自然恢复方式修复的,赔偿权利人还应进行跟踪评估。不仅如此,《方案》还充分鼓励公众参与,要求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简单来说,就是损害赔偿以及生态修复的落实情况,赔偿资金是否都切实用于落实修复,政府必须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与此同时,《方案》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扛起生态环保的政治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监测预警,加大环保网格化监管力度,及时化解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的潜在风险,并通过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监管和培训、宣传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完善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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