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赖志昌) 经龙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共6章43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的确定、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分责等,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条例》梳理了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明确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权职责,规范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为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把加强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系列工作措施作为长效机制固定下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深层次的问题,对推进龙岩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