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施行,旨在加强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洁净城市,美化家园,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创建文明卫生、和谐、美丽的园林城。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申请,经核准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凡需成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建筑垃圾企业申请,经核准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单车运输标识。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承运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定位终端设备、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密闭运输和排放建筑垃圾、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标识,驶离施工场地做到整洁、平装,不得沿途洒滴漏、超限、超载、超速行驶。 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凡需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单位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消纳申请,经核准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经营消纳建筑垃圾。 《办法》规定将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章行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等等。 (三明日报记者 刘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