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將于2月1日施行,旨在加強三明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潔淨城市,美化家園,營造優良的人居環境,創建文明衛生、和諧、美麗的園林城。 規範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凡産生建築垃圾的各類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個工作日前,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築垃圾處置(排放)申請,經核準後,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未經核準的,一律不得擅自運輸、處置建築垃圾。 加強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管理。凡需成立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必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建築垃圾企業申請,經核準後,核發《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證》和單車運輸標識。未經核準的,一律不得擅自承運建築垃圾。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定位終端設備、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密閉運輸和排放建築垃圾、隨車攜帶建築垃圾單車運輸標識,駛離施工場地做到整潔、平裝,不得沿途灑滴漏、超限、超載、超速行駛。 加強建築垃圾消納管理。凡需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經營單位必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築垃圾消納申請,經核準後,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消納)證》。未經核準的,一律不得擅自經營消納建築垃圾。 《辦法》規定將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章行為:未經核準擅自處置或者超出核準範圍處置建築垃圾;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證的;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抛灑滴漏、汙染城市道路等等。 (三明日報記者 劉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