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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利剑出鞘护生态
2018-08-01 10:15:41 江秀星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李楠  

●江秀星

7月23日,烈日炎炎,泰宁县朱口镇神下溪河边,一位中年妇女手提垃圾袋,正沿着河道巡视,发现垃圾便随手捡起装入垃圾袋中。

原来,这位名叫肖某玉的妇女是当地一起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她正在履行与泰宁县检察院签订的《护河承诺书》职责。让肇事者以种植林木修复生态,拾捡河道垃圾“护河赎罪”,也是泰宁县检察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举措。

去年12月,肖某玉在自家稻田里焚烧稻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45亩,林木经济损失2万余元。案发后,肖某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村委会签订《生态复绿管护人民调解协议》,在生态修复基地种植5亩杉木,并主动签订《护河承诺书》。今年6月,泰宁县法院对肖某玉判处拘役5个月并适用缓刑。

7月17日,泰宁县检察院根据肖某玉签订的《护河承诺书》,向她发出了《护河令》,责令她自收到《护河令》之日起至2019年7月履行管护河道的义务。主要管护神下溪经神下村区域,为河道清理保洁,做到无垃圾堆放、无大面积漂浮物、无污水直排;对河道进行巡查,严防他人非法采砂、电鱼、毒鱼、污染排放等。肖某玉履职的日常监管由该河道河长进行监督,检察机关随机抽查河道管护情况。

为了贯彻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对青山绿水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去年11月,泰宁县河长制办公室建立了由生态公安分局、生态检察联络室、生态法庭、生态综合执法大队“四位联动”执法体系。

泰宁县检察院生态检察联络室建立后,明确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人,在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责任,依法履行河道管护等生态修复义务,并对履行义务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不断强化生态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水利等部门沟通联系,强化联动执法,通过开展“生态检察”行动,参与恢复性司法,推动“河长制”落实,提升河湖治理与管护水平,维护优化河湖生态功能,夯实绿色发展基础,服务闽江上游金溪流域水污染防治,确保山更青、水更碧,生态环境更文明,让一湖碧水入闽江。

今年以来,泰宁县检察院已配合县河长办制止非法采砂事件4起,破获毛竹“毁林扩鞭”刑事案件2起、林政案件6起,制止无序扩鞭毛竹事件5起,制止非法电鱼事件1起,协同国土部门责令6家不规范采矿的矿企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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