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进口粮食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强化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总责;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等进口粮食经营单位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有关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要求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部门协调、资源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力度。 此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进口粮食调运监管工作。进口粮食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装运粮食的车辆车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要符合安全卫生和检疫要求,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 通知还提出,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落实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管理和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和全流程的台账制度等,要将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记者 吴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