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2月6日电(黄雪玲)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其中,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302元。 此次调整涉及到的人员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2012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根据《通知》,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02元、二级伤残增加286元、三级伤残增加269元、四级伤残增加252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本次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5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93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30%。 《通知》明确,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为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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